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 30至7 30、11 30至12 30以及18 30至20 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