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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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