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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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法行为不加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第(五)项 房屋出租户主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