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四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