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施工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