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