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及不申报暂住登记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可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暂住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