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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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