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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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项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项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