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