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维修古建筑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的,或者任意改建、扩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不得任意改建、扩建。 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工程外,古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担古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维修古建筑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的,或者任意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