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总署令第44号)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