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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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