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