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违反规定处理有盗抢嫌疑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