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人代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