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