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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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处置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