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