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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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