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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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