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