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