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0号) 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