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