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3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