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证书核发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执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