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