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旅行社变更名称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