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