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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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审批 广电总局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规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第67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下放后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