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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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7项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规章】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第78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