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