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