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第84项 职业病诊断医师审批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