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医疗机构校验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33.医疗机构校验(部分下放) 除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其他部、省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外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