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