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