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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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 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法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