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服务场所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