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