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