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港澳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