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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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服务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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