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