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