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