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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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数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