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