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